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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骗贷案背后对工商****的"三大追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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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骗贷案背后对工商****的"三大追问" 转自辽宁法制报-辽宁法治网 接续报道 6月24日,辽宁法制报以《被骗走的480万元 无法追缴谁之责》为题,报道了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佟大艳被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凤城骗贷案背后对工商****的"三大追问"

  转自辽宁法制报-辽宁法治网

  接续报道>>>

  6月24日,辽宁法制报以《被骗走的480万元 无法追缴谁之责》为题,报道了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佟大艳被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波和****工商****凤城支行(以下简称“凤城工商支行”)小企业客户经理李延宏联合骗取480万元的事件,引起读者强烈反响,也引发了公众围绕****信贷、民间借贷等话题的一系列追问。

  “王礼波虽然骗了我的钱,但我并不恨他,我最恨凤城工商****的李延宏,如果不是他,我也不会被骗。”佟大艳的这句话令记者印象深刻,在她看来,****自己钱财的并不是王礼波,而是李延宏和他“背后”的工商****。
  从2013年9月3日借出480万元至今的近两年时间里,佟大艳的生活彻底失去了颜色。她无数次奔波于凤城、丹东和沈阳之间,日复一日地为讨回自己被骗的钱而寻找出路。朋友眼中的“女强人”,在冷酷的现实面前也颇感无奈,身心俱疲。“虽然每走一步都特别难,但不管有多难,我一定要走下去,我相信法律会还给我一个公道!”佟大艳说。
  事件起于2013年9月3日,王礼波和李延宏第二次找到佟大艳,在王礼波的恳求和李延宏承诺其工商****作为强大靠山面前,佟大艳最终同意借给王礼波480万元钱,偿还期限为一个月,扣除利息后,汇给王礼波465.6万元。
  佟大艳并不知道,此时的王礼波早已资不抵债,长期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活。他从****工商****丹东分行(以下简称“丹东工商分行”)所属的两个支行贷款近千万元的背后,是他指使公司会计曾明照编制虚假的恒大公司“总分类账”、“数量金额明细账”,并伪造了抵押物镀锌钢管,为恒大公司购买数额1800吨、价值714万元的购销合同和相关的增值税专用****等手续的****行为。
  她更不知道,李延宏口中的“王礼波的企业正在向凤城工商支行申请500万元贷款,只要他还了之前的贷款,这笔钱就能下来,就能还给你”只是空中楼阁,而他口中的“我是****的客户经理,代表的是工商****,信不过我们还信不过****吗,”更是成为佟大艳之后难以逾越的大山。
  王礼波的恒大公司早已成为空壳公司,资不抵债,为了偿还债务,从2013年起,他通过丹东工商分行客户经理邹德利多次从工商****贷款,在王礼波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邹德利又多次帮助王礼波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如此反复借贷,倒贷。2014年7月16日,邹德利因********发放贷款罪被凤城市****局取保候审。凤城工商支行客户经理李延宏使用了同样的伎俩,身为****工作人员的他为了能帮助王礼波借款还贷,甚至在借款人一栏中与王礼波共同签下了名字,其背后的“隐情”无人知晓。
  透过小额贷款公司被骗事件,引出了一系列追问。

  追问一:****工作人员扮演了何种****,

  纵观王礼波借贷、倒贷的过程,相继出现了多个丹东工商分行工作人员的身影。丹东工商分行下属的两家支行分别贷款给王礼波480万元和490万元,贷款过程存在严重瑕疵。而为了帮助王礼波偿还****贷款,邹德利和李延宏等又相继出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门前,帮助王礼波借款。在整个事件中,****工作人员究竟扮演了何种**** ,
  就佟大艳而言,王礼波多次找她借钱,但她始终没有同意。王礼波和李延宏共同找到她借钱,她才同意借款。背后的“隐情”有二:一是在佟大艳看来,李延宏代表的是****,并非是其个人,足够可靠;二是李延宏表示,王礼波还贷后,****将立即向其再次发放贷款,王礼波对她的还款足以保障。基于这两点保障,她才同意借款。

  追问二:资不抵债的王礼波缘何能两次从****贷到巨款 ,

  据凤城市****局出具的相关文件显示:自2009年以来,王礼波所经营的企业生产****状况日渐低迷,企业年年亏损,在明知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向多家****申请贷款并向社会高息借款,走向以借款偿还贷款的恶性循环,导致债台高筑、资不抵债。他先后在聚宝工商支行骗取贷款480万元,在凤城工商支行骗取贷款490万元,2013年9月2日骗取凤城市工商****贷款500万元未遂。2013年9月3日,与凤城工商支行信贷员李延宏密谋后,**********佟大艳465.6万元,并偿还了其在聚宝工商支行的贷款。
  而综合省、市两级人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足以表明丹东工商分行系统向王礼波发放贷款的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对抵押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核实,没有核对过王礼波单位的实际账目。同时,放款后,也没有对王礼波的具体使用用途进行有效监管。“李延宏在明知王礼波贷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与王礼波合谋骗取了佟大艳的480万元。因****的失察行为造成了贷款风险,而****工作人员在明知这种风险的情况下,又将风险转嫁到了佟大艳的身上,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采访中,凤城市****局经办此案的民警向记者表述了这种观点。

  追问三:佟大艳被骗的钱款该如何追偿,

  王礼波将骗取佟大艳的巨款还给了聚宝工商支行,那么佟大艳又该如何追偿呢,
  对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逸民认为,聚宝工商支行以****赃款为受偿,因****人的无效清偿而没有法律效力。佟大艳的465.6万元资金是王礼波骗取贷款罪、李延宏****发放贷款罪的赃款,即使该款项已用于偿债也必须予以追缴后偿还受害人。为偿还债务而实施****,债务本身是导致****发生的原因,****行为是偿还债务的手段,偿还债务是罪犯的销赃行为,属于刑事****的继续。依照法律规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是自始无效,因此接收赃款的聚宝工商支行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白逸民认为,债务的履行不是善意取得****保护的对象,利用赃款归还欠款的行为并非真实的****行为(如劳务、车辆、生产资料等****)。聚宝工商支行与王礼波的资金借贷是货币的融通行为,不是商品****,不符合善意取得保护****安全的立法原意,通过****取得相关款项应当追缴。
  如果认定赃款还债是善意取得,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贷款人——****举债——以****所得还贷——贷款人以****所得受益。若从保护贷款人利益而主张不予返还,则出现法律保护了****“成果”的悖论,应验了俗话所说“破案不追赃,等于没破案”。《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规定****分子以****手段非法骗取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本人,对****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赃款,也应追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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